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是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的最高决策与执行机构,由19位执行委员(简称“执委”)组成,任期两年,职位如下:-
主席(President)一人
副主席(Vice President)二人
义务秘书长(Hon. Secretary)一人
义务副秘书长(Asst. Hon. Secretary)一人
义务司库/财务主管(Hon. Treasurer)一人
义务副司库/财务副主管(Asst. Hon. Treasurer)一人
其余十二人为普通执委
(1) 所有执委必须是21岁或以上的马来西亚公民。
(2) 以上14个职位包括团体会员代表至少5位,由会员大会选出,余者5位由会员大会所选出的14位执委委任;本会执委的任期为2年,所有执委可连任或重新被委任。
执委会的职权与义务如下:
a)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案。
b) 委任与辞退名誉顾问、会务顾问、法律顾问等。
c) 处理会务和财务。
d) 每年向会员大会提呈常年会务和财务报告,及经审查核准的提案与事项。
e) 制订会务方针、策略或规则,并在会员大会上提呈请准。
f) 拟订或修改章程,并在会员大会上提呈请准。
g) 开设及关闭银行户头。
h) 保管本会的一切资产 ( 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
i) 在执委会出现空缺时再委任会员填补之。
j) 在任期届满后暂代职权至新执委会选出接任为止。
(3) 执委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开会通知书必须在会议召开之前至少7天寄发给所有执委。如有急事需要讨论时,主席或半数以上执委有权联合提出要求,随时召开执委会会议,至少一半执委出席方足法定人数。
(4) 若有急事须获得执委会的批准而又无法召开执委会议时,义务秘书长可发出书面议案给所有执委以获得批准。唯有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设定为已获执委会的批准:
(a) 给所有执委发出的书面议案中须清楚列明所要讨论的议题;
(b) 至少半数执委须表态赞成或反对有关建议;
(c) 获多数执委赞成者即是决议。
所有通过义务秘书长发出书面议案所做出的决议须在下一次执委会议中由义务秘书长报告,以便获得认证并记录在案。
(5) 执委在未具适当的理由下连续三次缺席会议当辞职论。
(6) 如有任何执委去世或辞职,执委会可委任其他适合的人选,任期至下一次会员大会。
(7) 执委会可授权秘书长或其他理事执行本会事务,如有需要亦可聘请经理或职员。执委会有权在经理或任何职员无能、不负责任、不服从执委会的决定,或犯下舞弊、失信或其他有损本会利益的行为时,中止其服务或罢免他们。
(8) 执委会可在必要时成立小组执行指定事务,小组主任必须由执委担任,成员可由会员或学有专长者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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